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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香港蔬菜自給率,荒謬建議

王維基終於宣佈參選立法會。四萬字的政綱,包含社會各方面的建議及看法,有如超級市場。但細心閱讀,各政策建議之間有不少矛盾之處。在下就著他的土地規劃中農地使用及蔬菜自給率的建議,指出不妥之處。 王維基引述由香港浸會大學香港有機資源中心於2015年2月發表之「香港市民對新農業政策意...

Wednesday, August 18, 2010

大國崛起

張堅庭 - 當說謊成為習慣


我和領隊跟大會負責人理論,按身形和面容他們的球員起碼大我們的隊員兩至三年,對方心虧,只派出三名高大球員,上半場輸了三比零給我們,但下半場竟又明目張膽地全部換上高大球員,被他們扳回二球,我們最後死守維持勝局。但我看不過眼,直 趨對方教練及家長堆去,說他們虛報年齡,對方家長竟想兇我,我只問了一句﹕你希望你的孩子在謊話中學習成長嗎?

到了晚上委員會又宣布對手違規取消其資格,但在冠軍戰,輸了的那隊對手有超齡球員 嗎?百分百有,有一至兩名,差一年半載左右。正如在爭議時,一名女家長說﹕「在中國,誰不這樣的。」我們大聲回答﹕「香港就不是這樣的。」

著名電影導演張堅庭在明報的文章<當說謊成為習慣>,講述他的公子在內地比賽的所見所聞,說內地球隊為求贏波,不惜派出超齡球員出賽,公然造假。講真,在內地,造假已經是一種習以為常的事情,小弟早已見怪不怪。為官的,做假帳蒙騙上級;從商的,造假奶粉,假食油或假粉絲,公務員用假文憑等比比皆是,令人目不暇給。

自從文革及八九六四之後,大陸道德已經淪喪,一切向錢看,而共產黨一向喜歡用體育去榮耀國威,為求成績,不擇手段,體操運動員年齡報大,足球員年齡報細的事早已發生。年紀輕輕的內地兒童,在這樣的環境下成長,絕對不會知道公道,公正,公義為何物。

此事令小弟想起龍應台日前在北京大學的講辭,一個視造假為理所當然的國家,由它成為大國,甚至強國,對世界其他國家人民而言,絕對是一個災難。不是以為有個錢,可以掃十個廿個LV,掃十個八個豪宅,便是皇帝,可以不可一世。

龍應台:
我們就從「大國崛起」這個詞說起吧。我很願意看到中國的崛起,可是我希望它是以文明的力量來崛起的。

如何衡量文明?我願意跟大家分享我自己衡量文明的一把尺。它不太難。看一個城市的文明的程度,就看這個城市怎樣對待它的精神病人,它對於殘障者的服務做到什麼地步,它對鰥寡孤獨的照顧到什麼程度,它怎樣對待所謂的盲流民工底層人民。對我而言,這是非常具體的文明的尺度。

一個國家文明到哪裡,我看這個國家怎麼對待外來移民,怎麼對待它的少數族群。我觀察這個國家的多數如何對待它的少數——這當然也包含十三億人如何對待兩千三百萬人!

誰在乎「大國崛起」?至少我不在乎。我在乎的是剛才我所說的文明刻度——你這大國怎麼對待你的弱勢與少數,你怎麼包容意見不同的異議份子,這,才是我在乎的。如果說,所謂的大國崛起,它的人民所引以自豪的,是軍事的耀武揚威,經濟的財大氣粗,政治勢力的唯我獨尊,那我寧可它不崛起,因為這種性質的崛起,很可能最終為它自己的人民以及人類社區帶來災難和危險。

快為人父。身為父親,絕不容許這種風氣入侵香港。除了盡心照顧快將出生的兒子,小弟還會盡力保護香港的核心價值,使自己的兒子,不會在一個視謊話,造假為理所當然的環境中成長,父親要你知道什麼是公道,公正,公義,要為不公義之事發聲。

Wednesday, August 04, 2010

檢控準則不一致,判決偏袒有錢人,播下社會動亂種子

吳志森今天蘋果日報評論:

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負責審案,而選擇用甚麼罪名檢控涉案人士,是律政司的職責,執法部門的權力也很大。自二○○七年開始,檢控示威人士襲警用的是《侵害人身罪條例》 36( 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刑罰判監兩年,不設緩刑。保育人士馮炳德或其他示威者,就以此罪被判坐牢。

但包致金姪女的襲警罪,控方卻以較輕的《警隊條例》 63條提出檢控:「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最高罰款五千及監禁六個月,可判緩刑。檢控的條例輕重不同,法官的判決,就理所當然可預期有不同的結果。

人們質問法官判決為何厚此而薄彼的同時,更要問的是,負責檢控的有關當局,為何以嚴苛條例對付示威者,卻以較輕的法律控告權貴家人,並且是一而再、再而三,這種選擇性的檢控政策,背後的邏輯和論據究竟如何,檢控和執法當局是否應該好好交代?

包致金姪女的襲警罪判決令全城嘩然。在Facebook及各大討論區,群情洶湧。是否有錢,有權有勢的人可以為所欲為,比普通人更平等,相信不用多言,各位自有答案。

不過,此案問題重點,不在判刑輕重,而在控告罪名。檢控當局如何決定根據什麼法律提出控罪,是否類似案情但有不一致控罪發生才是關鍵。蓄意掌摑警員,又有前科的前題下,誠如吳志森今天蘋果日報所言,律政司為何不告《侵害人身罪條例 》 第 36(b) 條, 而要告《 警隊條例》第 63 條?為何對付示威者,律政司就告《侵害人身罪條例 》 第 36(b) 條?背後的邏輯和論據,檢控當局必須向公眾解釋清楚。

判決後第二天,一富商之子涉無牌駕駛及醉駕等5罪名,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民憤火上加油。未獲授權使用車輛、無牌駕駛、醉酒駕駛是嚴重罪行,換轉是職業司機或平民,晨早就「案情嚴重,不能給公眾錯誤印象以為是小事,必須判阻嚇性刑期」,判監X個月了。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無言。

由陳冠希案到今天,司法機構判決多次給人印象,偏袒有權有勢的人,令人質疑今天司法是否還在主持公義。今天的裁判官究竟還記不記得雅典娜女神手握天秤及劍,雙眼蒙上所為何事?還記不記得法治是什麼?不論有意還是無意,當愈來愈多平民認為司法再不能伸張正義,繼續給人印象,有權有勢就可為所欲為,平民百姓就窮人含撚時,香港出現革命的日子,只會近在咫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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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亂拉人,白色恐怖

富商子無牌醉駕輕判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