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逾二千人向影視處投訴《聖經》不雅,影視處日前發表聲明,指「《聖經》是宗教文獻,亦是人類文明的一部分,歷代相傳。影視處認為這些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因此,影視處不會將《聖經》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
以上不送檢理由,不合以往慣例,邏輯混亂,絕對是雙重標準。所以本人會去信申訴專員公署及影視處,投訴影視處處理投訴時持雙重標準,以下是投訴全文:
敬啟者:
逾千人向影視處投訴《聖經》不雅,影視處於五月十七日發表聲明,指「《聖經》是宗教文獻,亦是人類文明的一部分,歷代相傳。影視處認為這些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因此,影視處不會將《聖經》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
本人認為影視處不將《聖經》送檢的理由,語焉不詳,邏輯混亂,有別於處理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及明報於五月十三日評論情色版的文章的投訴。反映影視處處理投訴個案時持雙重標準,不依法辦事,有損其公信力,有違公正原則,現向貴部門投訴。
《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例條》第28節規定,為一物品作免罪辯護需符合「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之條件,「宗教文獻」並不在列。影視處有不依法辦事之嫌。
什麼是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如果將來有人成立教派,印刷宣傳品宣揚當街做愛可以年輕貌美,年年益壽的,是否也可以宗教文獻為由而免於送檢?有出版社根據早期《格林童話》出版的《令人戰慄的格林童話》,為何不是文學作品而可免於接受評級?據本人所知,該書需要進行封套及貼上警告字眼才能在香港出售。
「源遠流長」一詞十分含混,多少年才算是「源遠流長」?100年或200年?如果將來有人復興古代邪教,以宣揚男女亂交及人獸交,或出版商以古代羊皮的淫穢故事為題材出版書籍,是否也可以源遠流長為申辯理由?
大衛像是藝術鉅作,超過500年歷史,為何在1994年評為二級不雅?
如何界定誰人是一般合理社會人士?為何愈二千投訴《聖經》的社會人士不是合理社會人士;相反,26位中大學生報情色版投訴人及1-2位明報五月十三日評論情色版的文章投訴人為何是合理社會人士?將二項物品送檢呢?愈二千人認為聖經不雅,人數遠超投訴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及明報五月十三日評論情色版的文章不雅的人,他們的標準,為何不是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相反,投訴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及明報的便是。本人認為,影視處有雙重標準之嫌。
為何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便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呢?若這個邏輯成立,是否異端邪教也可以以宗教文獻為申辯理由?是否出版商出版中國古代禁書如《燈草和尚》,《玉浦團》,《醋葫蘆》亦可以文學作品為申辯理由?是否有人將聖經雅歌章節內性愛描述為題材而拍成電影,宣稱傳教便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可以豁免評級?
判斷什麼物品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是淫審署的工作,不是影視處的工作,影視處是次決定,有未審先判,有違公正原則之嫌。
法治精神是香港的基石。執法尺度的一致性是普通法精神的重點。本人認為影視處處理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及聖經的投訴選擇性送檢,雙重標準。不將聖經送檢解釋邏輯混亂,有依法辦事之嫌,現促請貴部門調查。
此致
申訴專員公署
2007年5月19日
Sunday, May 2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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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敬者:
有關投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事
謝謝你的電郵。
你投訴的主要重點是不滿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不合理地拒絶把《聖經》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你認為相對處理早前《中大學生報》事件,該處持雙重審核標準。
鑑於這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申訴專員已決定,就影視處處理公眾投訴的機制及把物品送檢的程序展開全面調查。調查完成後,本署會送你一份不披露所涉人士身份的調查報告副本,以供參閱。
申訴專員
李位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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